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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楼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2-06-27 17: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定了《石楼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参照《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0号令)、吕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吕政办发(2021)67号)《石楼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22)8号)按照吕梁市发改委《关于提升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能力的意见》(吕发改储备发〔2021〕250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石楼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油等。

第三条级成品储备粮油品质必须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

第四条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政府决定动用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指令组织实施确保特殊时期全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财政局下达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第八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向承储企业开具《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出)库通知书》,并须标明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等。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确需动用级成品储备粮油时,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级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财政局核补。

第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采购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集。

第十三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保管费用补贴执行吕梁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补贴标准,小麦粉(大米)保管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05元/斤计,食用油保管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15元/斤计;小麦粉(大米)轮换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10元/斤计,食用油轮换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10元/斤计。

第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各项费用补贴经正常程序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为保证承储企业的储存、轮换业务正常运转,储备费用实行每拨付一次。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依据检查结果,再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政府批准,无偿动用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根据当期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或市场行情核定动用结算价格,由财政局据实给予结算。按政府限价供应市场的,根据当期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减去政府限价后的价差,由财政局据实给予补贴。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 承储企业应执行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车辆、物质、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十 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储备粮油不得入库和出库。

第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须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承储企业应按照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十 储存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级储备粮油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进行检查、维护。

二十一 储存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必须悬挂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级成品储备粮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二十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同一仓号内粮垛位置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详细记载。

第二十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成品储备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 承储企业必须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从事级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的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定期对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审核,负责对承储企业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对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数量、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检查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按性质分别核实同品种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对存在的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承储企业必须提供所有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统计和保管台账。

三十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轮换管理

三十一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

第三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适时轮换制度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任何时候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成品储备粮油规模数量百分之九十。在常规保管情况下,小麦粉(大米)储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食用油不超过6个月,以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不变、品质新鲜、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成品粮油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推陈储新。

第三十 承储企业须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三十 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级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三十 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的,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承储的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的,或者违反专仓存放规定的;

(四)轮换不按规定要求造成级成品储备粮油空(亏)库的;

(五)挤占挪用级成品储备粮油资金的

(六)造成级成品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或者发现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报告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成品储备粮油采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八)以级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擅自动用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十本办法自20226月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石楼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572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