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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楼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3-10-25 11:4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石楼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5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推动建立和落实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三)完善管理体制。严格依照国家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和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统计机构设置,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把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和统计相关知识纳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得将统计有关单位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等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

   (六)严惩违法行为。县统计局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责任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认真贯彻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中央及国家、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第六条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统计条例》和统计方法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指标的解释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九条县统计局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中央、省、市、县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五)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

   (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楼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清单.xlsx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咨询:石楼县统计局    572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