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79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城建函[2019]811号)精神,坚决防范遏制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秩序,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水平,根据《山西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规范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活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企业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企业场站内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餐饮等单位燃气安全隐患;推进完善液化石油气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职责分工
(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排查治理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站内储罐、泵、压缩机、站内管道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负责督促液化石油气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灌装站点、作业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住建执法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非法充装行为;负责排查治理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排查治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负责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实现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不得向翻新、报废气瓶或者来历不明的“黑气瓶”等违法充装,通过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实施全过程管理等情况。
(四)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六)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指导所管理的行业领域单位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22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治理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排查整治台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 责任、强化措施,开展好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各级燃气专班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抽调专门力量,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主要集中于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以及餐饮小饭馆、大排档等人流密集区城的特点,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非法游商倒装,使用翻新的报废钢瓶、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燃烧器具等危害,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及时上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于6月13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附隐患台账、处罚台账等内容)报县燃气专班办公室。
联系人: 张小平
联系电话:0358—5722789
邮 箱:2470352012@QQ.com
附件:1.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统计表
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统计表
序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 企业名称 | 成立年月 | 法人信息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气瓶情况 | 配送情况 | 供气点情况 | 用户数量(个) | 2021年售气量(吨) | ||||||
姓名 | 手机号 | 气瓶总数量(个) | 合格气瓶数量(个) | 不合格气瓶数量(个) | 配送车数量(个) | 持危化品运输许可证(个) | 自有供气点(个) | 合作供气点(个) | 持供气许可证(个) | |||||||
2.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统计表
序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 企业名称 | 成立年月 | 法人信息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气瓶情况 | 配送情况 | 供气点情况 | 用户数量(个) | 2021年售气量(吨) | ||||||
姓名 | 手机号 | 气瓶总数量(个) | 合格气瓶数量(个) | 不合格气瓶数量(个) | 配送车数量(个) | 持危化品运输许可证(个) | 自有供气点(个) | 合作供气点(个) | 持供气许可证(个) | |||||||
3.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单位)名称 | 检查时间 | 检查单位 | 隐患明细内容 | 整改时限 | 整改完成情况 |
4.非法违法行为排查、查处台账
非法违法行为排查、查处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名称/非法业主名称 | 是否提级核查 | 所在地 | 企业类别 | 非法违法行为明细 | 违法性质 | 处理措施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5.行政罚款台账
行政罚款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行政罚款金额 | 处罚单位(个人)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6.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取缔台账
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取缔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检查单位 | 检查时间 | 处罚类型 | 事由 |
7.处理人员(党政处分/追刑责)台账
处理人员(党政处分/追刑责)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所在地 | 问责事由 | 被问责人员 | 处分情况 | 问责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媒体报道台账
媒体报道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媒体名称 | 报道标题 | 报道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 治理实施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石楼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5722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