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加强我县农业农村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将《石楼县关于推进168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方案》《石楼县支持农户自主发展产业奖补办法》《石楼县2022年农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石楼县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石楼县关于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石楼县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共6个农业系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关于推进“168”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特”“优”战略,加快建设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推进产业振兴,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依照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项目化支撑、品牌化引领的发展思路,突出“特色优质、精深加工、链条延伸、功能开发、品牌打造、绿色循环”发展内涵,实施“168”产业发展计划,重点建设一个现代农业园区,配套六大产业园区,打造八大种植基地,通过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培育特色基地、壮大龙头企业、加强村企联动等途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围绕“特”“优”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工业理念办农业,推动农业由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要在农业产业现代化上聚焦发力,抓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规划编制,以招大商、招名牌为方向,以“三大农展”为平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确保引领全县现代农业发展。要在农业产业规模化上聚焦发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建设六大产业园区,打造八大种植基地,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要在农业产业品牌化上聚焦发力,按照“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品牌”的双轮驱动模式,把“塬谷石楼”等一批区域公用品牌擦亮打响。
二、发展规划与布局
依托我县农业产业传统优势和整体格局,大力推进“168”产业发展计划。
(一)建设现代农业园区
启动园区规划编制工作,规划集“加工冷链、物流屠宰、贮藏运输、休闲服务、电商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园区。
(二)建设六大产业园区
1.建设生猪产业园区。持续做大做强生猪产业,积极发展规模养殖,大力提升屠宰加工能力。依托丹麦SPF高性能一代种猪厂、吕粮山猪二代种猪厂、猪仔育肥场等三大生猪产业项目,在龙交乡打造30万头规模的集“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畜禽粪物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一体的生猪产业园区。
2.建设肉(奶)牛产业园区。依托区位优势和省神农集团帮扶优势,在罗村镇打造3000头规模的集“秸秆回收利用、粪污综合处置、畜禽环保养殖、经济生态兼顾”于一体的肉牛产业园区。同时,引进蒙牛集团落户石楼,建设5000头规模的奶牛项目。
3.建设设施农业产业园区。依托省交通厅帮扶机遇,积极引进山西老农集团在罗村镇沙窑村投资建设6万平米的设施大棚,打造集“种植管理、加工提升、贮存保鲜、包装销售、冷链物流”为一体的设施农业产业园区。
4.建设金鸡产业园区。依托德青源公司,全面推进金鸡产业项目混合所有制改制,进一步优化合作经营模式,要在现有基础上,达到80万只养殖规模,着力打造集“集中养殖、肥料加工、粪污处理”为一体的金鸡产业园区。同时,金鸡厂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扩大带动群众的辐射面。
5.建设红枣核桃产业园区。依托树德枣业公司,通过嫁接改良,延伸延长加工链条,重点发展红枣、核桃干果系列产品和浓缩果汁、枣芽红茶等功能饮品,着力打造集“种植管护、提质增效、林下经济、休闲采摘、加工提升、冷链物流”为一体的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红枣核桃产业园区。
6.建设中药材产业园区。依托一九药茶公司,发展中药材种植,引深中药材加工,打造集“药食同源、收购加工、休闲康养、观光采摘”为一体的中药材产业园区。
(三)打造八大产业基地
1.打造小杂粮种植基地。推进以谷子、玉米为重点的黄色种植业,在提高产量上下功夫,大力发展以渗水地膜谷子为重点的有机旱作农业,着力打造15万亩的杂粮种植基地。
2.打造中药材种植基地。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扩大中药材种植面积,争取达到1万亩,探索林药互补的产业路径。
3.打造红枣种植基地。推进以红枣为主的红色种植业,稳定27万亩红枣种植面积,通过嫁接改良,在提升品质上找卖点。
4.打造核桃种植基地。推进以核桃为主的白色种植业,稳定23万亩核桃种植面积,在延伸加工上做文章。
5.打造大田蔬菜种植基地。推进以设施蔬菜为主的绿色种植业,建设100座设施蔬菜基地,在屈产河流域发展1万亩大田蔬菜,并在技术推广上找支点。
6.打造沙滩红薯种植基地。依托沿黄沙滩的天然优势,在黄河岸边布局沙滩红薯,引导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1万亩的沿黄沙滩红薯种植带。
7.打造马铃薯种植基地。充分依托东部冷凉气候,扩大种植面积至2万亩,提升品质,延伸种植及深加工产业链条,进一步提升马铃薯附加值。
8.打造蜜蜂养殖基地。依托全县优质枣树、槐树资源,稳定延伸养蜂产业,着力打造1.2万箱的蜜蜂养殖基地。
三、强化关键支撑
(一)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工程,鼓励相互合作、支持强强联合、扩大合作范围、参股集体经济、提高组织化程度,年内培育新型市场主体30家。总结推广党建引领,发展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的经验做法,采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户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二)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山西农大与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由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山西园艺学院、山西生命科学学院、山西动物科技学院、山西动物医学学院与县农口部门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在全县打造三个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建成有机旱作农业、农作物种业、种猪科研试验基地,实现研学教推广一体化。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的要求,采取“建立培训档案、制定技能标准、延伸培训机构,强化产教融合、抓好供需对接”等措施,大规模、多层次开展“农民技能”培训行动。
(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深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大力开展平田整地,全面推进田网、渠网、路网、电网“四网”配套,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1.2万亩。大力实施兴水战略,依托中部引黄用水指标,启动大水网及县域配套小水网建设,不断强化地下水限采力度,逐步实现水源置换,为以设施蔬菜、规模养殖、系统加工为主的高效农业提供保障。大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积极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组织实施好农业保护性耕作、农机深松整地、秸秆还田、地膜覆盖等项目。
(四)打造石楼名特优功能食品品牌。要积极组织全县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展销推介活动,充分开拓销售市场,让石楼的特色农产品走出吕梁、走出山西、走向全国;要大力推进以“塬谷石楼”为核心的品牌战略,积极推介“石楼金谷”“石楼有机红枣”“石楼有机核桃”“石楼蜂蜜”等一批农特产品品牌,将石楼特色农产品的名牌擦亮叫响。通过市场引导、品牌共建、利益共享等方式,整合同质同类农产品品牌,集中打造农业区域公共品牌,力争每个产业都有一个有影响力的强势品牌。
四、加强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部门要把推进“168”产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牵头单位、制定考核办法、专责全力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方案、一套扶持政策、一支研发团队、一批带动企业”办法,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升级。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制定推进举措,出台实施办法,强力推进“168”产业发展计划落地见效。
(二)加大财政扶持。逐步配套支撑“168”产业发展的各类奖补政策,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脱贫户及“三类户”发展的中草药种植、香菇种植、大田蔬菜种植、沙滩红薯、红枣酸枣核桃嫁接改良、蜜蜂养殖等产业奖补。同时,要全面落实省、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政策措施,优先对产业龙头企业在投资、金融、技改、品牌、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强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全县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168”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投入风险补偿金用以撬动“乡村振兴贷”,并从衔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对优质产业进行奖补提升。
(四)加强宣传引导。围绕“168”产业发展计划,培育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标杆,做好宣传引导,推广经验做法,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工作进展、先进人物、龙头企业、重点项目等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力量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指导、服务、监督职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岀现的问题,为全县“168”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石楼县支持农户自主发展产业奖补办法
为全面配合支持全县“168”产业发展计划全面实施落地,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规模化、链条化、效益化进程,有效激励更多群众生产积极性,切实增强自主发展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新发展产业的农户,其中建档立卡脱贫户及“三类户”占比不低于50%左右。
二、适用范围
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脱贫户及“三类户”新发展的中草药种植、菌类种植、大田蔬菜种植、沙滩红薯、红枣核桃嫁接改良、蜜蜂养殖等产业奖补。
三、产业补助标准
(一)中药材种植
扶持政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主体牵头集中连片种植柴胡、连翘、黄芩、黄芪等中药材的农户进行奖补。鼓励林下种植(除退耕设计为中药材的地块外)每亩奖补600元,分三年进行补助,第一年奖补300元,第二年100元,第三年200元。
标准要求:一是中药材种植要坚持相对集中,适度连片种植、规模发展的原则(集中连片每片必须达到100亩以上);二是实施无公害管理,严格按照无公害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要求种植;三是依托引进的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订单保底回收产品;四是建立农户田间生产、种植、管理档案达到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五是第一年出苗率达到95%,第二年的保存率必须达到90%,以乡镇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和加工企业联合验收结果为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
(二)菌类种植
扶持政策:对于自主发展菌类种植的农户及经营主体,实行菌棒补贴办法,标准为平菇每棒补助0.8元,木耳每棒补助1元,香菇每棒补助1.5元。
标准要求:一是菌棒要达到规定的制作配方比例;二是在运作机制上,采取“合作社+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或农户独立经营模式。由乡镇专人牵头,所在村委主要负责人共同验收确定菌棒数量。(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
(三)大田蔬菜种植
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发展种植大田蔬菜,鼓励全年种植两季蔬菜,补助标准为前半季500元/亩,后半季300元/亩,全年两季种植补助800元/亩。
标准要求:每乡镇集中连片种植蔬菜、以村委或合作社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种植面积合计达100亩以上,按照“一村一品 一乡一业”的原则,鼓励一年种植两季蔬菜,乡镇负责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
(四)黄河沙滩红薯种植
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发展种植黄河沙滩红薯,每亩补助300元。
标准要求:集中连片种植黄河沙滩红薯、必须达50亩以上,按照“一村一品 一乡一业”的原则给与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
(五)红枣、核桃改良嫁接
扶持政策:红枣改良嫁接、红枣嫁接酸枣、核桃改良嫁接,补助500元/亩。
标准要求:管护和改良嫁接的范围和对象,由乡(镇)确定安排,标准参照市林业局下达的标准,乡镇负责组织验收。(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林业局)
(六)蜜蜂养殖
扶持政策:为巩固我县现有蜂群,原有蜂群每箱补助100元;为了稳步我县蜂产业发展,在原有基础上,每新增1箱补助200元。
标准要求:规模化养殖户每户需达80箱以上;新购蜂箱为每年8月份之前购置,10月底左右组织验收,必须有相应的设备;巩固养蜂产业成果,稳定养蜂规模,扩大养蜂群体,乡镇负责组织验收,养蜂协会协助。(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局、养蜂协会)
四、项目管理
(一)根据各村的发展规模,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批、省市备案”的流程,乡镇要组织专人核实项目地块性质,防止同一地块出现重复投资或重叠享受政策现象,以“三公告一公示”要求做好项目库申报入库工作。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相关材料。由村委组织初验后报所在乡镇,再由乡镇会同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进行项目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三)对未列入补贴范围的种植品种一律不给予补贴。
五、资金安排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乡镇申报项目的资金需求,统筹安排衔接资金下达。
六、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衔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弄虚作假套取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贫困户“一户一策”脱贫攻坚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发〔2017〕16号)文件不再执行。
石楼县2022年农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金融的作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农民稳步增收,助力振乡村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4号)、《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金〔2014〕3号)及《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21〕18号)文件精神,结合石楼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农业保险全覆盖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二、保险品种
农业保险的农作物品种为:玉米、马铃薯、小杂粮、中药材、蔬菜等五个种植保险。
三、保险种类
农业保险共分为:农业灾害保险、农业完全成本保险、农业收入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四个险种。其中,农业灾害险实现多品种全覆盖,价格保险基本实现本周期内完善,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实行试点推进。
四、职责划分
农业灾害保险和农产品价格保险,由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险石楼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区域规划承保;农业完全成本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公司承保;蔬菜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石楼支公司。
五、操作规程
石楼县2022年度农业保险工作从5月上旬启动,6月底全面完成投保并运行。农业保险保费收取工作由各承包公司,根据保险条款收取,保险定损的鉴定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鉴定专家组由保险公司从有中级职称以上农业专家中抽取3-5名组成,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定损赔付。农业农村局根据乡、村两级对各保险公司承包面积和品种的核实数据拨付配套资金,并全程跟踪监督。
六、运行机制
(一)各承保机构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 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稳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实施承保区域面积、品种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设立举报、投诉、报险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解决矛盾纠纷,方便群众报险。
(四)投保农户和经营主体所投保品种,要提供确权证、未确权证明(村委出具)、承包合同、流转合同、身份证、营业证等复印件。
(五)投保农户和经营主体对所承包地的农作物品种应详细填写土地所在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并标注地名、面积、种植品种。
(六)严格实行乡镇、村委签字负责制,严防骗保、套保、虚假投保行为发生
(七)承保单位在发生险情后,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地形、不同险情及时勘查、评估、定损,精准赔付,严防简单粗放的普赔,必须做到地块、品种、险情赔付精准到地到户。
(八)农业农村局按照承保品种、规模进行抽查核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农户、经营主体及承载保险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纠正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处置。
(九)承保公司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公布理赔电话,方便农户报险及业务咨询。
(十)如若发生重大灾情时,由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召开灾情听证会,充分听取了解各方意见,指导协调保险定损工作,确实保障各方利益,消除不必要纠纷和不必要的上访矛盾。 (十一)绩效测评。县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2月份前举行一次民意测评,推行竞争机制,对于服务质量差的公司,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减少下年度承包面积,投诉严重、测评不过半的公司,三年内不准承担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玉米、马铃薯、小杂粮、中药材、蔬菜种植保险是一项关系到全县农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惠农政策。为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农业种植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特成立以郭永东副县长为组长,以刘保荣局长为副组长,以任青平、梁石明 、张海平、郭青平为成员的农业种植保险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任青平兼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乡镇、财政、农业、保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合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投保作物的防灾减灾工作,协同各承保保险公司做好灾害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足额筹集和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负责投保农户种植面积的申报核实汇总登记造册;保险公司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签发保单,负责对农户投保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健全档案资料,负责保险业务培训和指导,搞好出险理赔,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气象部门在发生灾情后需及时提供相关证明,以便及时定损赔付。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册等途径,大力宣传保险政策性和不同作物的承保及赔付条款,提高农户认识水平,做到遇到灾情及时报险,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项惠民工程的认识,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乡镇、村委对农户投保作物种植面积核实申报汇总后,要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拍照留存。保险公司对受灾参保农户发放赔款,也要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公示后,如有农户反馈意见,应及时核对调整。
(五)提高服务质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惠民工程,紧贴农民需求,把握关键环节,强化便民服务。特别是保险公司要把优化服务放在首位,完善承保、理赔业务网络,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在理赔中严格执行有关保险条款规定,确保农业保险惠及群众。
附件:1.农业保险区域分配表
2.农业保险承保登记表
3.农业保险补贴比例
4.农业保险解读和细则
5.农业保险操作流程
附件1
农业保险区域分配表
单位:万亩
公司 名称 | 乡镇 | 品 种 | 备注 | ||||
玉米 | 马铃薯 | 谷子 | 高粱 | 中药材 | |||
人寿 | 灵泉镇 | 8 | 0.8 | 1.4 | 0.7 | ||
曹家垣乡 | 0.4 | 0.1 | 0.2 | 0.1 | |||
小蒜乡 | 2.0 | 0.2 | 0.4 | 0.2 | |||
人财 | 和合乡 | 1.8 | 0.2 | 0.8 | 0.3 | ||
龙交乡 | 3.2 | 0.6 | 0.7 | 0.4 | 0.1 | ||
义牒镇 | 2.3 | 0.2 | 0.6 | 0.3 | |||
中煤 | 罗村镇 | 4.3 | 0.6 | 0.8 | 0.8 | ||
裴沟乡 | 1.0 | 0.1 | 0.7 | 0.1 | |||
前山乡 | 2.0 | 0.2 | 0.4 | 0.1 | 0.4 | ||
6万亩谷子天气指数保险由中煤公司承担 | |||||||
合计 | 25 | 3 | 6 | 3 | 0.5 |
注:1.谷子由中煤公司承保。
2.中药材由人寿公司承保
附件2
农业保险承保登记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 方式 | 地名 | 面积 | 玉米 | 马铃薯 | 谷子 | 高粱 | 中药材 | 其他 | 备注 |
合计 |
乡(镇) 村委 村小组
附件3
农业保险保费预算表
品种 | 玉米 | 杂粮 | 马铃薯 | 食用菌 | ||||||||
险种 | 保费 | 补贴 | 农户自缴 | 保费 | 补贴 | 农户 自缴 | 保费 | 补贴 | 农户自缴 | 保费 | 补贴 | 农户自缴 |
完全成本 | 57.6 | 46.8 | 10.8 | 47.52 | 38.016 | 9.504 | 72 | |||||
价格 | 67.2 | 53.76 | 13.44 | 36.6 | 32.34 | 4.26 | 0.36 | 0.324 | 0.036 | |||
收入 | 86.4 | 69.12 | 17.28 | |||||||||
灾害 | 25.2 | 1.26 | 3.78 | |||||||||
合计 | 236.4 | 170.94 | 45.3 | 84.12 | 70.356 | 13.764 | 72.36 | 0.324 | 0.036 |
附件4
石楼县开展农业完全成本、收入、价格
保险创新试点实施解读和细则
灾害保险、玉米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杂粮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等承保品种及保险费率。
一、农业灾害保险 农业灾害保险是对基础物质的保险,即农资(种子、化肥、农药的保险),2015年在我县开始实施,也叫中央政策性保险,承保品种为玉米、马铃薯。
(一)玉米。保费由中央(45%)省(25%)市(10%)县(10%)及农户(15%)组成,总保费25.2元,农户自缴3.78元/亩,保额360元/亩。
(二)马铃薯。保费由中央(40%)省(40%)农户(20%)组成,总保费30元/亩,农户自缴6元/亩,保额500元/亩。
在我县玉米每年入保25万亩左右,马铃薯5000亩左右,杂粮(高粱、谷子)属于县地方性政策性保险,2016年精准扶贫期间列入县政府补贴,保费21元/亩,政府补贴50%,农业缴纳50%,各占10.5元/亩,2021年谷子列入省政府政策性保险,分别由省(50%,18元)市(10%,3.6元)县(10%,3.6元)农户(30%,10.8元),总保费36元/亩,保额600元,高粱仍为县政府补贴。
(三)蔬菜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露地蔬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冻灾、花期沙尘暴;
(3)泥石流、山体滑坡。
2.保险金额。保险露地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露地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9%。
4.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露地蔬菜出苗成活后开始,至成熟采摘(收)完毕时止。
5.赔偿处理。保险露地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平均植株产量(或平均正常产量)为承保地区该露天蔬菜品种的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具体的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发育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采摘(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双方协商确定后,已采摘部分保险露地蔬菜的菜地,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含)到完毕的菜地,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收入保险(产量保险)
在灾害险、完全成本保、价格险基础上形成的保障农民收入也可以说保障粮食产量的一种新型险种,它不受以上三种保险约束,更能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增收的一个险种,目前有个别公司推出,承保品种为玉米、杂粮。
(一)玉米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初拟1.2元/斤*800斤/亩=960元/亩。基准费率为9%。保费86.4元/亩。(6万亩*86.4=518.4万元);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是10%。
(二)杂粮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杂粮的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分别参照具体杂粮的品种近三年亩均产量和平均销售价的乘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谷子保险金额初拟为XX元/亩(XX元/斤*XX斤),基准费率为10%,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是10%。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导致保险玉米产量降低或玉米市场价格下降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所在区域保险玉米的实际亩均收入低于其所在区域保险亩均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亩均收入=约定区域实际亩均产量(吨/亩)×实际价格(元/吨);
除另有约定外,约定区域实际亩均产量由当地农业部门会同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代表共同测产确定。除另有约定外,实际价格为理赔采价期间内当地农业部门、被保险人代表、保险人在价格监测点共同采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三、完全成本保险
在灾害保险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增加了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保险,也就是劳动力和土地成本的保险,也就是劳动力和土地租金成本,提高了保障程度,完成了农业生产过程的所有成本,实现了种植成本全覆盖,为参保农户提供了更全面的风险保障。目前需要试点开展,根据调研只有个别公司开展这项业务。
(一)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720元/亩;
保险费率:8%;
保险费:57.6元/亩;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是10%。
(二)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100元/亩;
保险费率:7.2%;
保险费:72元/亩;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是10%。
(三)杂粮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720元/亩;
保险费率:6.6%;
保险费:47.52元/亩;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是10%。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经济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费补贴比例。建议农户自缴保费不超过20%,其余由财政资金补贴。
四、农产品价格保险
在农产品上市交易当中,为了预防市场价格受不可预计的因素影响形成的价格波动而推出的一个险种,它的作用是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归避了丰产不丰收的风险,根据调研各家公司都能开展。承保品种为玉米、谷子、小杂粮、食用菌。
(一)玉米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价格下跌导致保险玉米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收入(每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每亩玉米产量×保险约定价格(例:每亩玉米产量800斤,每斤玉米价格1.2元。每亩保险金额即:800×1.2=960元/亩)。
3.保险期限。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出苗时起,至保险玉米收割后约定上市期结束为止。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7%。
5.保费标准。每亩玉米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费率(按每亩保险金额960元算,每亩保险费即:960×7%=67.2元/亩)。
(二)谷子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谷子市场采集价格的平均值低于约定价格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谷子目标价格×约定亩产量(例:每亩谷子产量300斤,每斤谷子价格3.05元。每亩保险金额即: 300×3.05=915元/亩)。
3.保险期限。每年11月15日起至当年12月14日止。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4%。
5.保费标准。每亩谷子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费率(按每亩保险金额915元算,每亩保险费即:915×4%=36.6元/亩)。
(三)小杂粮
1.保险责任。价格下跌或产量降低导致保险小杂粮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收入(每亩保险金额)。实际收入是指约定上市期的每斤平均收购价格与每亩平均产量的乘积。
2.保险金额。保险小杂粮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保险约定产量、保险约定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3.保险期限。保险期间自保险小杂粮出苗时起,至保险小杂粮收割后约定上市期结束时止。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7%。
5.保费标准。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四)食用菌
1.保险责任。保险食用菌在集中上市期由于市场价格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种植保险食用菌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棒保险金额为香菇4.5元/棒;平菇、木耳3元/棒。
3.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间为食用菌首次出菇后的集中上市期。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8%。
5.保费标准。香菇0.36元/棒;平菇、木耳0.24元/棒。
石楼县玉米、杂粮区域收入、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人工测产管理办法
为推动山西省玉米、杂粮区域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的顺利实施,确保产量数据采集的公开公正,特制订人工测产管理办法,人工测产结果作为本年度玉米、杂粮区域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的实际每亩平均产量。
一、 成立专家组
人工测产专家组由县农业部门、乡镇项目负责人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石楼县支公司三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规模控制在5~7人。具体包括玉米、杂粮生产技术推广人员、乡镇技术人员、太平洋保险公司石楼县支公司有关人员1~2人组成。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农户代表参与实地测产。专家组设立组长一名,具体由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委派,尽可能选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的玉米、杂粮生产技术专家为组长。
二、 工作要求
专家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工作。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选择地块所属农户不应与专家组成员存在亲属关系或重大利益关系。
三、 测产步骤和方法
(一)制定方案
根据当地玉米、杂粮年度生长情况及投保情况,专家组制定测产工作方案,确认各乡镇取样方法、测产程序和人员分工。
(二)实收测产
专家组根据制定的测产工作方案进行实地测产,并计算结果。
1. 取样方法
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实地测产,每个乡镇取样地点分好、中、差地块各不少于5个。每个点取长方形区域,面积为行长×行距×行数,不少于45平方米,行数不少于6行。
2. 田间实收测产
将取样点全部植株进行收获,将收获后的玉米、杂粮进行称重。一般情况下,扣除收获总量的0.5%作为杂质。
3. 计算公式
采样点玉米、杂粮亩产量(公斤)=单个采样点玉米、杂粮重量(公斤)×666.7(平方米)×(1-杂质率)/取样点面积
全县玉米、杂粮平均亩产量(公斤)=各取样点玉米、杂粮亩产量总和/全县取样点个数。
石楼县玉米、杂粮区域收入保险价格采集
管理办法
为推动玉米、杂粮区域收入保险的顺利实施,确保价格数据采集的公开公正,特制定价格采集管理办法,采集结果作为本年度玉米、杂粮区域收入保险的实际销售价格。
一、主要内容
受玉米、杂粮区域收入保险试点区域种植品种、种植地形以及当地玉米、杂粮产业经营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各试点乡镇农户实际地头销售价格存在差异。成立价格采集小组,价格采集小组由县农业部门、乡镇项目负责人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石楼县支公司三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小组规模控制在3-5人。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农户代表参与实地价格采集。对石楼县境内的粮食收购站、种植大户等进行实地价格采集。
二、采集规程
(一)采集对象
包括试点乡镇在内的全县大型粮食收购站、种植大户等进行实地价格采集。
(二)采集时间
2021年10月6、12、18、24、30日的玉米销售价格数据。
(三)试点区域玉米销售价格计算
1.各试点平均价格=各试点采集日价格总和/5;
玉米实际销售价格=各试点平均价格总和/试点个数。
附件5
农业保险办理及理赔流程图
协保员根据农户种植品种、面积收取保费
↓
村委把关、在公示栏公示7日后汇总、报乡镇备案
↓
乡镇审核签字后报保险公司入账打印保单
↓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村委核实数据进行
配套资金申请拨付
↓
若出现灾情,农户向村委集中报案,经村委核实集中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初步定损
↓
保险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查和市场调查评定损失率
↓
保险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市场调研结果确定赔付
标准,编制赔付清单
↓
赔付清单在各村委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留
存图片影像
↓
公示无异议后,县保险公司向总公司
提出理赔资金拨付申请
↓
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理赔保险金打入农户银行账户
石楼县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逐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力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要改革,关系构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全面完善和深化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县委第十五届党代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抓手,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逐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十四五”期末彻底扭转全省末位的落后局面。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效。
二、工作目标
全面、准确完成每年度清产核资任务,摸清集体家底,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探索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清产核资常态化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各乡镇要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着力解决数据不准、权属不明、档案不全等问题。一要着力排查清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对资源性资产要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账要与“三资”平台数据做好衔接。二要着力排查产权归属是否明确清晰,认真核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权属划分、确认是否清晰,进一步明确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产权权属和移交办法。三要清理、核查村级债务,探索不良资产和债务核销办法,尤其村级债务大的村要排查债权债务核销、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处理等重点环节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逐一核对、查明原因,取得书面凭证;各乡镇要对照发现的问题专题研究化解,做到“账销案存”。四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收益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对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各项权能及其抵押担保等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二)进一步细化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坚持以“三变”改革为统领,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进一步细化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1.可经营性资本。村集体可经营性资源、资产、资金,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可变资金,以及农民的资产、资金、技术等。2.承接经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3.股份联结机制。以“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农户”或者“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等为基础的经营模式,以依法订立合同或协议为纽带,在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联结机制。4.股权设置。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控制风险”的原则,在广泛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确认评估方式,合理设置和量化经营主体、村集体及农民之间持有的股权结构。5.股权管理。股东以户为单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6.收益分配。个人和集体部分分别根据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按照享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集体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滚动发展、村级公共运营维护、改善村级办公条件等。
(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每个乡镇要选择产业基础良好的村,率先推动作出示范,同时以点带面,因地制宜辐射带动本乡(镇)村集体经济全面蓬勃发展。一是打破乡、村资源界限,积极探索跨乡、村区域合作发展,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共建运营模式。比如,鼓励支持无资源、无致富产业的偏远山区乡村经济组织,以土地、股金或通过银行抵押贷款与城郊经济发达或经济基础好的乡村经济组织合作,通过入股分红等形式实现跨区域异地发展。二是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适合当地的致富产业。三是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滚动发展集体经济。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一乡一特一园区、一村一品一基地”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当地主导产业,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五是抓住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专项工作有利契机,进一步理清底数,规范管理,把该管的集体资产管起来,把该化解的债务化解掉,把该收的费用收上来,把该挖的潜力挖出来,进一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四)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建立县、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交易内容,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效防范农村廉政风险,优化各类资源配置,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各乡镇要逐步实行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账务分离程序、办法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管理方式,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监督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并实行民主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农经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更是一场政治任务,各乡镇、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要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不折不挠把中央、省、市、县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深化、巩固任务,积极探索出有推广价值、操作性较强的成功经验。
(二)注重典型培育。各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产业稳固,效益良好,产权明晰,分红到户”的原则,坚持典型带动,点面结合,确保乡乡有亮点,村村有特色,户户有收益。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亲自督办落实重要事项,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全面规范提升。要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为重点,紧紧抓住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县质量提升的有利契机,全面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特别是以财务监管为抓手,突出建章立制,照章运营,效益跟踪,利益分红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合作社辅导员作用,分片进驻,定期指导,及时纠偏,每年总结,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巩固的始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大众媒介,大力宣传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方法步骤,形成广大群众干部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乡村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组织开展深层次多形式的阶梯式培训,尤其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带领农村集体成员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石楼县关于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效防范农村廉政风险,优化各类资源配置,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坚持稳妥慎重、循序渐进,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公益性为主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是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二、建设内容
(一)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村级项目招投标、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并完善相关手续,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二)建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其主要职责是: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本乡镇交易信息收集汇总,核实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三、业务范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荒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四、规范运行
(一)规范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针对不同流转交易产品,制定、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二)规范交易流程。申请交易原则上按“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审查资料、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即: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交易,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完善相关资料,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规范抵(质)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
(四)规范制度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五)规范评估机制。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交易时双方可根据意愿或交易品种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交易双方的意愿,强制评估或收费。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组建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对交易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成立石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郭永东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县纪检、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科技、金融办、司法、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原则和配套政策等,协调推动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管。
(二)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县、乡二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六有标准(有人员、有服务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台账档案、有牌子、有制度),配齐软硬件设施。
(三)强化政策扶持。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公益性服务机构。为扶持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民的,交易平台免收交易服务费。县、乡两级要充分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交易正常开展。
(四)依法监督管理。原则上凡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变化和资源发包,一定金额的办公用品购置和工程项目实施,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组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场,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监督农村产权交易全过程,对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等违规行为,根据事实和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流转双方等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农村产权交易发展成效,为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引导更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入市场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效运转。
附件:1.石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石楼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3.石楼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附件1
石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级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指导、业务咨询以及交易办理。
乡镇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农经岗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资料审核,以及办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限额以下的交易服务。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条村委会要在乡镇指导下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联络员,负责对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六条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解答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对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协助办
理产权查询;
(三)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并根据交易情
况出具产权交易文书;
(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
(六)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
的存档;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领导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纪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金融、科技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主体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做好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的权属提供便利;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并协助领导组做好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运行模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运行,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统一交易平台。
第九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及信息管理平台。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建搭载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为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平台。做到“四个一”,即: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第十条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逐步完善线上交易系统,实现交易审核、信息发布、业务管理、招标竞价、电子监察等多重功能,做到县、乡、村三级产权信息贯通应用。
第四章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期限由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
4.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股权是指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价量化的股权。是按股享受村经营性收入分红的依据。股权可以在本村范围内以继承、馈赠或转让等方式交易,也可以以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
9.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指农村集体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集体资金、融资资金、援助或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的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10.农村集体资产购置。指农村集体以购置、购买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
11.其他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承担的交易类型。
第十二条县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额度: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面积在 100亩以上);
2.“四荒”使用权(交易面积在 200亩以上);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4.林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上);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9.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60万元);
10.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交易额度在县级规模以下的参照县级标准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跨乡镇的交易项目须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章交易主体
第十五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标的物估价在交易规模额度标准以上的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对工商企业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六章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申请受理。农村集体产权申请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交易的方式、方案、出让文件及出让公告(必须明确受让方条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七)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查确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交易申请后,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审核、确认后,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场所等媒介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征集受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产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为主,以协议、竞价方式为辅。
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但至报名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公开招标活动或按以下方法变更交易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家的,可变更为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2家的,可变更为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重新招标。
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开标。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于开标日前成立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转让方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1名,转让方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易公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等进行公示,公
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交易签约。交易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交易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交易登记。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进行登记。《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三十一条协议、竞价、招标的保证金由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不得超过交易资产评估价的20%。未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拍卖的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
第三十二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三条产权登记。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七章 交易约定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前,转让方应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村委会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价,并经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转让方应当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底价。
第三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清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石楼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激活产权权能,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或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石楼县农业银行为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依法合规、服务农业、自愿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抵押合同。
第五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登记单位,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业务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登记、抵押登记、抵押物估值等服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或通过合法流转交易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持有依法依规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
3、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用于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承包土地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
(三)流转土地未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流转;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范围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依法不得抵押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九条 抵押期间,除土地被依法征收外,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改变农业用途。
第十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估值的50%。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际经营需要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或有效的流转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期限、个人征信等因素,适当给予5%——10%优惠。
第十四条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资料审查 权属查询审核 贷款审批 签订合同 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到期回收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贷款人审查通过后,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填写《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以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由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进行权属查询并备案;以流转交易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查询登记。
第十九条贷款人核准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二十条 签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借款人基本资料;
(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承包土地经营权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或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土地流转手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同时在指定媒介公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收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还款手续等有效手续,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收回相关权属证书材料。
第五章 抵押物处置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纠纷的,借贷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借贷双方处理纠纷。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及登记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石楼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产权权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包括收益)作为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行为。
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石楼县农业银行为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应遵循服务三农、积极稳妥、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股权抵押合同。
第五条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登记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提供业务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登记、抵押登记、抵押物估值等服务。
第六条 为了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县政府根据乡村振兴贷的有关要求给予相。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其获得的股权作抵押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
(三)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事宜;
(四)用于抵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不得用于抵押:
(一)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属证明的;
(二)股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第九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估值的50%。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际经营需要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期限、个人征信等因素,适当给予5%——10%优惠。
第十三条 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资料审查查询审核 贷款审批 签订合同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到期回收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贷款人审查通过后,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进行权属查询并报县农经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人核准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十九条 签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借款人基本资料;
(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五)股权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股权证书》,出具《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股权抵押登记)》,同时在指定媒介公示股权抵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贷款人收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股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农村产权交易登记书(股权抵押登记)》、还款手续等有效手续,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收回相关权属证书材料。
第五章 抵押物处置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处置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
第二十三条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发生纠纷的,借贷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借贷双方处理纠纷。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及登记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资控股的公司)抵押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楼县2022年度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有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晋农经发〔2021〕7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吕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聚焦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服务小农户为重点,按照引导、推动、扶持、服务的思路,培育服务主体,拓展服务领域,加快资源整合,逐步完善支持政策,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引领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绿色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项目目标
聚焦玉米、高粱、谷子等传统产业以及我县红枣、核桃经济林的生产管护,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形成稳定活跃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我县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进一步完善深度贫困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明确扶持重点
1、重点扶持玉米、高粱、谷子等传统产业的农业生产托管,提高小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2、重点扶持托管经济林示范园建设,通过完善基础设施、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培肥、果树修剪等绿色科学种植,增强经济林托管服务示范性。
3、重点扶持移民搬迁村、空壳村开展农业生产托管。
4、重点扶持规模效益比较突出、带动农户比较多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
5、重点扶持条件成熟的村集体依托农业生产托管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6、重点扶持以实施集中连片整村推进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
7、重点扶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的土壤深耕深松、机械播种、秸秆还田、机械收割等生产托管作业环节,补齐现代农业建设短板。
8、重点扶持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无法开展的旱作农业技术、测土配肥、仓储烘干、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
(二)补助环节。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确定主要补助环节(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粮食作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的环节主要包括机耕、秸秆还田、机播、锄草、防治、机收、机械化烘干、运输仓储、专业化施肥植保、测土配肥等环节;红枣、核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的环节主要包括除草(耕地)、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环节。
(三)补助对象。我县范围内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组织;带动小农户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四)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农办计财〔2019〕54号、晋农经管理服务发〔2018〕9号、晋农经管理服务办发〔2019〕183号、吕政办发〔2019〕48号)精神,“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的要求”, 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作业环节补助,补助价格最多不超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红枣、核桃)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30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参照历年对流转大户的奖补政策,结合托管补助标准实施,原则上单个补助金额最多不得高于10万元。
(五)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县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服务组织向农户收取补助后的差价。要科学合理选择补助方式,可以补助服务主体,可以补助小农户,也可以既补助服务主体又补助小农户。
四、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组织。为确保试点成效,坚持“巩固、提高”原则,延续组织全县公开选择的10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负责全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实施。各乡镇相应成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负责合同签订监管、中介、矛盾调处等职责。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紧密联系农民的优势,宣传动员小农户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二)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单,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三)监督项目实施。各乡镇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四)检查验收。乡、村两级在服务组织实施作业期间,要对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严格把关,及时登记和公示。在作业结束后,服务组织要及时向县、乡两级提出验收申请。各服务组织按5%的比例自查,县、乡两级分别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查。
(五)拨付补助资金。采取先作业后补贴的方式,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六)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各乡镇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拨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撰写评估报告。县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乡镇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依据项目验收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实施区域确定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郭永东任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司法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金融办、农行、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农业生产托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和项目实施、考核验收、奖补资金发放等,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各成员单位在县领导组统筹协调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乡镇自主选择名录库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具体实施项目;村级设立托管员,负责协助服务组织做好托管合同的签订、托管面积审核、作业实施过程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实施指导。县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指导组建农业生产托管协会,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用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宣传培训、印制合同文本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重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方面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 积极探索开展各种“托管+”服务。努力使农业生产托管成为优化农业资源结构的耦合剂,成为促进全县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催化剂。
附件: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基本条件(试行)
附件
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
基本条件(试行)
1.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固定场所:具备与服务相适宜的固定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有50平方米以上的机具库和可满足机具停放的基本场地;
3.农机设备:拥有或整合协调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机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农机具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同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植保机械等动力机械超过5台(至少有两台70马力以上拖拉机),农机手持证率、机具挂牌率、检验率达到100%;
4.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实行独立核算方式,财务档案健全,记账及时,核算准确;
5.相关制度:具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生产托管相关制度、作业流程,且具有规范的生产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同时要做到上墙公示;
6.智能设备:参与托管作业的农机具必须安装农机作业智能监控终端;
7.信誉评价:服务主体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同时,征信良好,未列入银行失信人员名单;
8.工作人员:服务主体负责人具备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业人员具有与岗位技能相应的资质,并能定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9.备案情况:在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的服务主体名录内,并接受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监管;
10.工作质量:成为托管服务主体后,同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签订规范的托管协议,同农户签订规范的托管合同。服务主体在参与托管作业中严格标准质量,不弄虚作假,无不良记录和投诉举报,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图解: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工作推进乡村振兴系列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57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