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楼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石楼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石楼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科学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楼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涉及我县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镇)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食品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科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石楼火车站、石楼汽车站等相关单位。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主要职责
2.2.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全县食品安全防控工作,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措施、总体规划,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县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
(4)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
(5)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6)指导支持县(乡、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建立和管理专家组,协调各方力量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上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对县应急指挥部认定存在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予以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防范控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信息, 向相关部门通报。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对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通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县教育科技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域内户外流动食品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对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文旅局:协助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及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死亡人员的殡葬服务等,指导事件发生地做好善后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县委统战部: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对周边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次生环境污染。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通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因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受伤人员的因公伤残抚恤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符合条件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性质认定工作。
石楼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3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成立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下设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预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负责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件性质,分析事件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件责任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件责任调查与事件应急处理同步进行,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工作。
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患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县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确保及时有效保障,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县民政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负责应急设备、物资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石楼县融媒体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部门参与(涉外、涉台时吸收县委统战部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专家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指挥部抽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 监测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新闻宣传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支持系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报告县指挥部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按上级预警指令向社会公布。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报告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县指挥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指导事发地和事发单位进行先期处置,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当发生涉及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县委统战部等相关部门。
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具体如下: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6)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7)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报告后2小时之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于核查后1小时之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事件核实1小时之内上报到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4.2报告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3报告途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电子信箱、传真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指挥部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结案报告通过书面形式上报。报告内容涉密的需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对事故患者进行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3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 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3. 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 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Ⅳ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1.2 响应措施
(1)按照报告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同时组织各部门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按职务分工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3)事件调查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事件调查,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结果评估研判,尽快查明事件发生原因,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
(4)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最大限度地救治健康损害人员。
(5)危害控制组迅速依法强制封存相关食品和相关设备设施,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相关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采取暂停使用、责令召回和销毁等行政措施,全面开展问题产品溯源和流向追踪,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严控事态蔓延。
(6)应急保障组迅速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7 )宣传报道组及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按照县委统一部署, 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视情况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稳定公众情绪。
(8)专家组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5.3.2 Ⅲ级响应
5.3.2.1 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Ⅲ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2.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评估初判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按照报告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县应急指挥部执行Ⅲ级响应,立即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3 Ⅱ级响应
5.3.3.1 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3.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评估初判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按照报告程序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县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4 I级响应
5.3.4.1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1起食品安全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5)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6)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7)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4.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评估初判符合I级响应条件时,按照报告程序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同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按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上级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
5.4.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5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基本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事态基本得到控制,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食源性污染导致的最后一例患者之后,未出现同类新发病例;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6 信息发布
响应相关信息由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各有关单位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7.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 物资保障
承担物资储备调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宣传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7.2 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7.7.3 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楼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