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实施办法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整顿国土管理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实施办法补充条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印发
石楼县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实施办法补充条款
为妥善处置石楼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石楼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条款。
一、处置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着眼当前、先难后易、限期处置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两违”建筑。
二、处置范围
石楼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2019年之前形成的违反用地管理、违反规划管理、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建筑物或
构筑物。
三、处置办法
(一)涉及违反用地管理行为的,石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处理意见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1)对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现有土地取费完善手续;(2)石楼县自然资源局在完善违法用地手续时,涉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石楼县规划局按规随建筑物总的原则,通过对冲方法与周边建筑用地统筹出具规划参数备案备用并办理规划认定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的,由违法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使用评估,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依法办理其他手续。(3)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国有土地的超占部分用地按每平米5元罚款处理后,以土地基准价出让。出让年限按已出让宗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4)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供地;
2.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的罚款。对受让方参照“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处理办法条款执行。
3.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30元罚款处理,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补交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
(二)涉及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石楼县规划局牵头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处理意见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1)在做出规划认定前,违法建设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项目的,不予罚款;其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给予罚款;(2)违法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所有起划认定条件(包括整改后符合)和安全使用条件,且违法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在限期内提交石楼县规划要求的全部资料的,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同时法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认定后确定的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用地手续;(3)经规划认定,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石楼县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依法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处罚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1)在做出规划认定前,违法建设单位自行采取整改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罚款;(2)违法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包括整改后符合)和安全使用条件,且违法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在限期内提交石楼县规划局要求的全部资料的,处超建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同时违法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认定后确定的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用地手续;(3)经规划认定,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 石楼县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依法做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处罚款。
(三)涉及违反建设管理行为的,石楼县住建局牵头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处理意见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1. 石楼县住建局认定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提出处置意见,报县“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依法做出拆除决定,并处罚款。
2. 石楼县住建局认定违法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经整改后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违反建设管理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处罚。
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参与违法建设项目全程监督,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对违法建设单位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四)建设项目主体未完工,已建成部分涉及“两违”建设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五) “两违”建设涉及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本办法中未列出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一并予以处理。
(六) “两违”建设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接受处理后,建设单位持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的手续或出具的意见,罚没款收据,相关费用交纳凭证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四、处置流程及时限规定
1、移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受理“两违”项目的处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相关申请资料。
2、测绘。住建局收到“两违”处置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2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报告分别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
3、调查。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依据各自职责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两违”项目的执法调查,结合测绘报告的内容将查清的违法事实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
4、质量安全使用认定、规划认定、处理意见、提交相关资料。“两违”单位(个人):(1)配合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对“两违”完成调查后,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30个工作日内对“两违”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住建局;(2)完成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认定申请;(3)完成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提供要求的全部资料。
住建局:(1)收到“两违”单位(个人)报送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和按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质量安全使用认定意见,并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2)收到“两违”单位(个人)规划认定申请和按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报送“两违”记住处置领导组办公室。
5、处置决定。“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收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认定情况和处理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两违”项目的处置并形成统一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实施。
6、执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根据审定的处置意见,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将履行情况及时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
7、房屋权属登记。“两违”建设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接受处理后,建设单位持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的手续或出具的意见、罚没款收据、相关费用交纳凭证等,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8、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两违”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视情况延长。
五、明确责任
1、“两违”单位(个人):未按照本规定的时限要求配合接受调查处理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通知“两违”单位(个人)重新提出申请,如再发生未按照本规定的时限要求配合接受调查处理的情形,“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不在受理该“两违”项目的申请。
2、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未按照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如属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工作延误,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在“两违”集中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性告知“两违”项目的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确保及时处置“两违”行为。
3、参与“两违”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处置“两违”建设,对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体系。
六、联席会议
“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两周),联席会议由张文元主持,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灵泉镇、审批局业务科长和工作人员参加,互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具体研究“两违”项目处置的相关事宜,形成意见后报送“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各自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七、文本要求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在“两违”集中处置过程中应当规范文书格式,统一规范术语,按照“两违”项目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如:住建局对符合质量安全使用条件的“两违”项目出具的《某某项目质量安全使用认定意见》中,应当明确写有“某某项目经认定具备质量安全使用条件”的表述;住建局对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两违”项目出具的,《某某项目规划认定意见》中,应当明确写有“某某项目建成后符合《石楼县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实施办法》中规定认定的全部条件”的描述;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应当明确写有“某某项目的测绘成果为该项目目前实建情况,无任何隐瞒、谎报,否则由我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的描述等。
五、测绘
由住建局统一负责测绘,自然资源局要提供所需指标要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成员单位共享测绘资料,作为“两违”项目处置的依据。
六、评估
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合同价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两违”项目,领导组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委托评估单位,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有关评估费用向县政府申请。
七、补办手续
“两违”项目处置过程中,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要按照“两违”处置办法的规定,分别出具相关证明,依法依规补办手续,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八、在集中处置存量“两违”建设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规划、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新的“两违”行为,对于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予以追责。
两违”处置流程图
附件
“两违”集中处置流程图
关于印发《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实施办法补充条款的通知》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