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共建成农村饮水工程397处,受益农村总人口9.6万人。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人员不稳定、水费收缴难、维修养护机制不健全、水质检测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提升的瓶颈。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石楼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
一、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供水用水工作负总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职责,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农村供水用水所需资金,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二)行业部门
农村供水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都有相应分工职责,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工程维修、抢险等。乡(镇)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技术指导等职责由乡(镇)水管站承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地方病如氟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施机井供电设施改造,供电价格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二、工程的产权界定
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归村集体,由受益村集体管理,乡(镇)水管站负责业务指导。
单户、联户分散式供水工程,实行自管自用。
三、落实管护主体
我县主要供水工程为小型单村提水、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由村集体管理。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做好维修养护指导工作。
四、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我县全部饮水工程执行石水字[2019]31号文件《关于规范农村饮用水水价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限定了农村饮水水价最高不超2.55元/吨,确定专人进行维修运行,维修人员工资,纳入村级公益性以及村集体收益中解决,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农村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农村供水实行按表计量收费。
五、工程维修养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可通过水费提留、财政支持、村集体收益和社会资金投入等渠道筹集。同时加强省、市、县级财政支持,进一步拓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群众筹资投劳补充维修养护资金。
六、工程和水源保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其他工程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改建的,须征得县级水利部门同意。
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日常保护工作由供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监管;联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受益乡(镇)政府负责,日常保护工作由供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监管;单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受益村村集体负责,乡(镇)政府负责监管。
七、监督检查
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要纳入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