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39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县内外资金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优惠政策解读
1、依据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7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95号)有关规定。
2、企业用地成本:①在现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新增加建筑用房,不增收土地价款。②土地出让金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照基准地价的70%执行。但如果土地实际各项成本的费用高于基准地价的70%时,就按照土地实际各项成本执行。
土地各项成本包括:勘界费、资料费、补偿费、劳保费、开垦费等。
3、工业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
4、高科技项目、转型项目解决劳动力的扶贫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解决土地指标。
5、资源类项目,资源换资本。
6、扶贫类项目享受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土地“三通一平”或者“财税政策扶持”。
第四条 财税政策扶持解读
(一)县财政设立引导基金,按企业投资规模、吸收就业人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分额度定向投资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1、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的70%,根据项目进度按照6:2:2的比例返还。
2、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农业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70%、60%、50%后三年的30%予以奖补。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城市综合体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予以奖补三年。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予以奖补三年。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加工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予以奖补三年。
(二)创新奖励:
1、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互联网和电商重点企业,享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相关政策,新创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4、新获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
5、鼓励企业对农副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认证,每获得一个证书奖励3万元。
6、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县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五条 在石楼县投资运营的项目同样享受《关于印发<吕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吕发[2018]32号,制定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石楼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优惠政策兑现程序:来我县投资的企业,都应到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统一签约。落地项目,符合本政策条款的,由招商引资领导组按程序给予办理。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石楼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