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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石楼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5-08-04 11:02:1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石楼县统计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及执法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加强事前公开。

(一)执法主体。公示统计执法主体、职责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许可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流程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规范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统计监督检查证,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推动事后公开。

(一)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检查等结果;

(二)执法监督。公示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三)救济渠道。公示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或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拟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和发布。重大行政执法信息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局办公室审核和发布。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其他公示方式。

第十条公示方式以方便群众及时知晓、获取和查询为原则,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

第十一条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被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无效的,或执法机关主动变更的,应当自复议决定、法院判决、变更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开变更或撤销原信息并做出说明。

第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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