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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25 10:20 文章来源: 未知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闭

石楼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

     

 

石政发[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和省政府《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以及市政

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1]27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今后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全额补贴)。

2、缴费补贴(入口补)。

县政府对16-59周岁的适龄参保人个人年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的补50 元。(市政府补贴标准暂定为15元/年人),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得冲抵个人缴费。

3、县政府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最多不超过30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激励、引导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居民普遍参保。

4、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为其全部(或部分)代缴最低标准(即现行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这一群体政府代缴后同样按规定标准享受财政补贴。重度残疾人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残联负责审核、缴纳。

5、参保人个人的缴费时间原则上确定在每年的4月至9月,一律禁止跨年度缴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适时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2011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195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45-59周岁(1952年1月1日之后到196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中途不得断缴),不足年限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年限=本人出生年份-1966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1967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均可)。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出口补助资金与入口补助资金均实行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待遇领取资格的年检制度,由乡(镇)劳保所、村(居、社区)协办员每年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

九、经办管理服务

1、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增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具体经办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我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3、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我县财政年度预算。

十、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暂分项实施,条件成熟后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变更需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试点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县试点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我县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我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十二、其他

1、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石楼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闫斌胜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志栋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任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部书记

成  员:郭永东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郭小兵县政府办副主任、人防办主任

        温建平县财政局副局长

        惠建军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文艳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补元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王小军县残联副理事长

        郝国荣县城镇居委员会主任

        衡海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衡海荣(兼)

办公室副主任:郑计平县农保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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