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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禁放牧、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9-05 08:14 文章来源: 未知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闭

石楼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禁放牧、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

实 施 意 见

 

石政发[201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巩固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的成果,切实保护林草资源,有效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照县人大常委会[200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县退耕还林成果,实行封山禁牧保护林草资源的决定》和县人民政府[2004]5号文件《关于严禁滥牧保护林草资源的实施办法》,针对我县散养滥牧反弹的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禁牧及打击破坏林草资源领导组。

组  长:刘应刚(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闫斌胜(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  宾(县公安局局长)

张志栋(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任建中(县检察院院长)

杨海兵(县法院院长)

宋小泉(政府办主任)

刘林生(县监察局局长)

张晓炯(县司法局局长)

王瑞平(县林业局局长)

邢永红(县广电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瑞平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对滥牧违法行为,破坏林草资源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全县散养、滥牧的反弹,取得林草资源快速发展的良好效果。

三、职责任务

(一)村支部、村委

1、负责对本村范围内散养、滥牧,破坏林草资源的日常监视,发现有迹象的立即进行阻止,并迅速报告乡(镇)政府。

2、协助县、乡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后勤保障。

(二)乡(镇)党委、政府

乡镇为打击散养滥牧,破坏林草资源的第一责任人。

1、负责成立机构,组成查处队伍,制订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落实包点责任,签定责任状,采取有效措施,严查严打。

2、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禁牧,破坏林草资源的日常巡查,发现有滥牧,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三)县林业局

林业局为全县禁牧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主管责任人。

1、负责对禁牧工作的督查、检查、验收,向政府及上级职能部门上报乡(镇)禁牧的动态。

2、配合乡(镇)解决禁牧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负责组织林政执法大队巡回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执行县委、政府出台的有关林业政策。

4、负责对乡(镇)报回破坏林草资源的调查取证,检查、作业、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为全县禁牧工作的保障责任人。

负责保障禁牧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及时办理移送的有关案件,严厉惩处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县纪检、监察部门

1、负责监督落实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责任追究制度。

2、负责查处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保护伞。

3、负责查处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相关责任的失职行为。

(六)宣传、广电部门

负责对打击滥牧破坏林草资源工作的全方位舆论监督,进行专访、录制、表态发言,及时报道打击、滥牧、破坏林草资源的工作进程和工作效果。

四、具体措施

1、由两办督查室牵头,林业局、时讯、电视台抽调专人组成督察组,对各乡镇打击散养、滥牧,保护林草资源进行验收。

2、县政府成立打击滥牧,破坏林草资源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全权承担此项任务,人员由两办督查室、公安、林业、时讯、电视台等单位人员,组成巡查分队,要求不定时的进行巡查,发现有羊群,及时通知所属乡(镇)政府,并配合给予打击。

3、对阻挠打击、妨碍公务的牧工,由公安部门采取手段,按妨碍执行公务依法处理。

4、四大班子包乡镇,县直机关包村,下乡干部村干部包户,督促指导禁牧工作,确保散养、滥牧反弹再次发生。

5、林政执法大队为全县林政执法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全县的禁牧工作,为乡(镇)禁牧提供支持。

6、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禁牧及打击破坏林草资源领导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抽调精兵强将,周密安排部署,常年摸排查处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

7、林地林权所有者有义务管护好自己的林草资源,如发现有牲畜和人为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向本乡镇检举揭发。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职责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县打击滥牧、破坏林草资源行动成效显著,效果明显。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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