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处罚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运输经营销售私分民用散煤行为,特公告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及全体公民应当在政府指定的供煤点购买使用达标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政府指定的供煤点外购买不达标煤,一经发现将没收其劣质燃煤,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凡从我县境外调运输入各种民用散煤的,必须先到交警队、煤炭局同时备案履行监测监管手续,查扣运煤车辆,没收所运散煤,并对不听劝告阻扰执法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严禁在政府公示指定的供煤点外私自设点经营销售散煤,一经发现将依法拍卖、没收散煤和非法所得,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从即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五、本公告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县 委 县人大 县政协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