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16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法整治取缔全县“小散乱污”(“小散乱污”指的是:规模小,工艺差;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经信、发改、土地、住建、环保、市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其中:“小”是指:规模小,工艺差;“散”是指: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分散于偏僻村庄的小作坊黑作坊;“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为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8年9月30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县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加强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类别 

   重点是石灰窑、砖瓦窑、木炭窑、废塑料加工、土炼油,洗沙厂,食品加工,建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漆、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制造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市监、发改、经信、安监、消防、电力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 

   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各乡(镇)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8月20日前,对本辖区 “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并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乡(镇)上报情况分类汇总,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1、经信部门负责核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涉及落后产能的工业企业,凡涉及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整治。 

  责任单位:经信局 。 

  2、各相关乡(镇)政府,根据经信局所提供需要淘汰取缔的企业名单,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2018年9月30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政府。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市监、环保、国土、经信、发改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所涉及乡(镇)政府牵头,相关单位做好配合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市监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证照手续,凡涉及无手续的污染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环保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16年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都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国土局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4、取缔无手续污染企业,各乡(镇)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无手续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 各相关乡(镇)政府。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相关乡(镇)政府牵头,环保、市监、公安、电力等部门配合参与组成相关工作组,2018年9月30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监部门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负责审批的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使用燃煤锅炉的工业企业、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环保局。 

  2、对未安装油烟进净化器的所有餐饮行业,由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对拒不治理或未按时完成治理的,责令停业整治。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市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各有关乡(镇)政府是“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政府:要排查摸底到位,建立分类台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经信局:负责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取缔的属落后产能的工业企业及黑加油站核查取缔工作;  

  市监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证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对已拆除的承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局: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安全事故。 

  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委监委:将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及存在漏报、瞒报超过上报数量10%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责。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整治取缔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全程跟踪,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取缔工作。监察部门将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 

  (五)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取缔台账和“四个到位”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治取缔工作情况。 

  (六)建立台账,及时总结报告。各有关部门将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和分类整治台账、工作完成情况于8月20日前报送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组将在主要媒体公布整治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七)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各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