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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楼县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1-01-06 00:00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楼县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规范县级成品粮委托代储行为,保证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县政府对粮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维护成品粮市场稳定,确保成品粮应急供应,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楼县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印发 

  

石楼县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规范县级成品粮委托代储行为,保证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县政府对粮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维护成品粮市场稳定,确保成品粮应急供应,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419号)、《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6〕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石楼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是县人民政府为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的一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 

   本县辖区内从事和参与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成品委托代储,是指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将成品粮和包装食油等应急成品粮油,委托具有资格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代理储存。 

   县粮食服务中心负责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委托代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委托代储成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代储费用及利息及时、足额拨付,并实施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由粮食服务中心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结合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和检查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监控管理,确保委托代储成品粮油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费用和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补贴。 

  被委托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八条 县粮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地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方案。按照储存相对集中、品种适用口粮、确保紧急调用原则,择优选定成品粮油委托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代储成品粮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规模较大,购销能力较强的粮油加工厂。 

  2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交易规模较大,成品粮正常库存较多,采购成品粮能力较强的粮食批发市场经营大户或成品粮批发经营企业。 

  3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为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4、在选定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时应当设定经营、交易规模,成品粮正常库存水平,以及经营管理和信誉状况的条件,优先选择农业龙头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用于成品粮油储备的货源,应当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代储成品粮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将代储粮油存放于代储合同约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建立库存实物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储备代储成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对成品粮油储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代储条件时,县粮食服务中心应当立即协调解除代储合同。 

  第三章 委托代储成品粮油计划和轮换 

  第十六条 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按照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规模、正常库存、管理能力、信誉程度选择对象和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委托代储成品粮所需资金,可由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筹解决,委托方按规定给予适当的银行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委托代储成品粮轮换可以进行动态购销和储存,即由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经营中进行边购边销、边销边购,保持代储合同约定的相应品种和库存常量。在68月的梅雨、高温时期,为做到成品粮保鲜保质,允许在代储量20%以内予以轮换待补。 

  第十九条 委托代储地方储备成品粮轮换出库和补库价格,由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第四章 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县粮食服务中心应当完善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成品粮食储备情况的监测,当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提出动用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储成品粮油动用方案,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当地政府决定动用委托代储成品粮油时,粮食部门应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储备,立即进行粮源控制,对未付款的成品粮储备,与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商谈收购价格,支付货款,进行政府征购。并动员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迅速组织粮源,充实库存,增加供应货源。 

  第五章 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委托代储成品粮油轮换和动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委托代储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代储的成品粮库存按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粮食、财政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存的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违约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存在不适合代储成品粮油情况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委托代储合同,不接受依法检查,或不按规定执行应急保障调用任务的代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粮食部门可取消其代储资格。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图解《关于印发石楼县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