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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楼县设立街道的合法性问题
标题: 关于石楼县设立街道的合法性问题 写信日期: 2022-08-09
回复单位: 石楼县民政局 回复日期: 2022-08-15
信件内容:

近日网络上有传言称石楼将要开展设立街道的工作,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1.县设立街道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宪法》明确规定,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也就是说县只能分为以上三种乡级行政区划。若任何“法律”、“条例”、“办法”等规定可以让县可以不分为以上三种乡级行政区划,都与《宪法》相冲突,是非法的,无效的。
2.假设县已经设立了街道,那么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陈兵团诉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皮营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一案【(2019)豫行终2692号】中认为,虽然河南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同意西华县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但由于上述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相冲突,故即使县政府设立了街道办事处,也不能产生《组织法》上的法律后果,仍应作为事实上的派出机构对待。换句话说,街道办事处做出的行政行为被视为县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县政府承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当慎重考虑县设立街道的工作。

回复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石楼政府网的关注。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联系相关单位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石楼县政府设街道行为不合规,法律上无法设立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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