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楼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石楼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楼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等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划制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石楼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
(五)指导协调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必要时,协调武警石楼中队参加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承办县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的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完成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九)按照行业安全管理及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牵头负责或配合牵头部门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及相关配套保障制度与措施;
(十)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县级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石楼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
(二)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县级新闻单位并指导各乡(镇)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我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三)督促指导全县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县委统战部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履行铁路护路联防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四)督促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五)推动将消防工作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平台,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十六条 县委编办职责
(一)负责审核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二)负责综合协调和理顺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配合做好建立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体系工作。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限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发展;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粮食储备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物资储备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
(六)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的安全与管理;
(七)督促指导全县粮食流通、棉花和食糖储备流通、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九)负责全县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十)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十一)承担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二)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三)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全县输电线路的防火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承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第十八条 县教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包括校外培训机构);
(二)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管理工作,承担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支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应用转化,推动 “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把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作为全县科技推广应用重要内容;
(九)将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县工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负责全县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六)负责督促指导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责任制考核中;
(七)负责全县焦化厂(不带化产)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监管;
(八)负责协调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九)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承担全县商贸行业的安全职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工作,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工信局颁发第一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十二)负责全县拍卖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流通等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大数据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五)负责对全县印刷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二)督促指导交警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五)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社会安全事件、承担社会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网点的安全监管和县本级社会组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负责有关戒毒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县级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教育;
(三)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备案、清理工作;
(四)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财政政策,落实县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县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级财政系统安全生产投入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负责落实与实施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督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审核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质勘探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
(四)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废弃矿井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
(五)负责在实施城乡规划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在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推进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全县规划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二)负责全县木材采伐、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
(三)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单位开展火灾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
(四)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核技术利用、伴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核辐射的环境质量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
(四)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
(五)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六)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做好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九)督促指导全县生态环境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环保设施的违建、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及加气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四)督促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除矿山井下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墙体革新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七)督促指导全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和城市管理系统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政公用设施的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涵等基础设施和路灯、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及市容环卫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游乐园、县区河道景观等,另有主管部门的除外)及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临街门户装饰、街道悬挂物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监管;
(十四)负责全县垃圾(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装潢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安全监管;
(十五)负责城市防洪安全与减灾工作;
(十六)负责县政府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工作安全生产监管。
(十七)负责经批准建设依附城市道路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同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十八)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负责全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防化等准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交运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规定制定实施公路、水路、铁路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
(五)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进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全县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和职业驾驶人的资格准入、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担县、乡公路运行、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督促指导全县道路运输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客货运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指导协调开展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场建设安全进行监管;
(十二)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全县民航机场运营、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全县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景观河道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业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文旅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
(四)督促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五)督促指导全县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六)督促指导全县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查处旅行社非法租用旅游车辆等行为;
(八)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卫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卫生健康机构(医疗、卫生、计生、老龄)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六)负责全县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七)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九)督促指导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体育彩票发行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应急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石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督促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省、市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参与上级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重大地质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重大地质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九)负责全县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后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二)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察环境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依法履行国家矿监局赋予的安全监察职责;
(二十四)依法组织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市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四)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餐饮服务业(饭店、酒店餐饮、食堂、小饭馆等)、化妆品行业经营、酒类流通(包括仓储、批发、零售)、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八)负责广告企业和媒体广告以及直销企业安全监管;
(九)负责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作为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暂扣、吊销证件的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暂扣、吊销相关证件;
(五)督促指导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编制事项目录清单,考核评估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效能。
第三十七条 县中小企业管理局
(一)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二)指导协调全县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依法核发《道路交通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行通行证》;
(三)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城市道路、国省道路工程在验收交付使用前的隐患排查并函告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校车的安全监管,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六)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七)负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加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对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疏导,保障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调查火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四)负责指导组织对全县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六)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县邮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品行为;负责全县邮政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二)加强雷电灾害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县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督促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五)负责对全县辖区内防雷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管;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金融办职责
(一)协助驻石金融管理部门对我县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管理;
(二)负责中央、省、市移交由我县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交易场所等安全生产监管。
第四十三条 县公路段职责
(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运营安全及公路大中修、拓宽配套、危桥加固、危险路段整治、安保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
(二)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县银监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中国银保监会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网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单位事故灾害人员和受损财产的勘查及理赔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将安全技能纳入“安康杯”竞赛内容,促进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提升安全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团县委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妇联职责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八条 国网石楼供电分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地电石楼分公司职责
(一)落实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电网、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地方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拆除供电设施和设备;
(五)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六)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应急抢险与救援的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县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省及市驻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及分管领域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字〔2019〕66 号),参照省安委会“三必管”实施细则(晋安发〔2020〕18〕号),将各行业领域的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作机制及其保障制度与措施
第五十三条 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履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保障制度与措施:1.县政府安委办制定印发县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县政府安委会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强化县政府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2.以年度为单位,代表县政府起草做好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安排全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
保障制度与措施:1.积极与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沟通协调,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干部培训、轮训的必备内容之一,制度化、常态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2.结合综合监管职责,把部门监管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全员“三级教育”等培训作为对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职责部门督促指导的重要内容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督促指导部门监管效能、企业管理水平、从业人员技能三位一体全方位提高。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保障制度与措施:1.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管控制度,完备重大危险源联网及有效监控手段。2.建立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每季度分析研判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直各行业领域监管职责部门要结合实际、季节特点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客观分析研判,提出预防与应对措施,作为县政府决策的参考。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审定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保障制度与措施:1.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2.坚持问题导向、过程导向、目标导向三原则,加强对各行业领域监管职责部门每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审核、过程监督、成效考核等环节工作,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确实能够盯住重点、解决问题。3.研究制定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与销号办法。
(六)挂牌督办机制。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保障制度与措施:1.健全完善县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逐项销号的挂牌督办制度。2.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跟踪查处及奖励制度。
(七)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保障制度与措施:1.修订完善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机制;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与县直部门完善与总体预案及响应机制相配套的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制度办法。2.协调指导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建设部门信息共享、措施联动的协同机制的指导性意见。3.统筹全县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协同调度和配合的训练与培训力度,提升实战能力与协同一致性。
(八)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典型事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保障制度与措施:1.与安委会工作制度衔接,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职责部门每季度向县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委会对工作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及时进行通报。2.完善与落实县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超控制指标进度、重大风险隐患没有及时按要求整改落实的乡镇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约谈。
(九)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保障制度与措施:1.县政府安委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负有相关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半年度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一票否决”。2.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质性开展专项巡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保障制度与措施:按照附件《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的责任划分标准,以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牵头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以监管对象的事项内容、重点环节、主要行为等依据,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细化各自职责,明确共同职责与协同联动、闭环管理、验收销号的制度办法。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保障制度与措施:与会商研判工作机制衔接,按照附件《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的责任划分与职责分工,以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牵头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保障制度与措施:与县政府安委会分析研判制度衔接,按照附件《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的责任划分与职责分工,以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牵头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制定开展季节性安全风险隐患会商、针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不定期适时开展会商制定可操作性的措施。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保障制度与措施: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清单范围安全监督检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标准、隐患闭环管理办法、重大隐患跟踪督办逐项销号等制度。2.以年度为单位制定执法计划,实行按计划执法,执法计划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安委会备案。3.与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相衔接,制定详细执法检查方案,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保障制度与措施:按照附件《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的责任划分与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协同机制配套的监管职责清单,以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牵头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会商研判制度衔接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及安全风险隐患移送办法。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保障制度与措施:1.各职责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及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严格执行,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及时记录、全程留痕。2.完善“互联网+监管”信息网络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共享。3.制度联合惩戒规则与措施办法,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发与联合惩戒相配套的信息平台应用功能,实行按条件自动启动联合惩戒措施的信息化技术。
(七)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构建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和管理效能。
保障制度与措施:1.借鉴与推广煤炭行业安责险办法,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2.制定完善专家管理、使用与考核办法,确保专家能力素质有保障,使用管理制度化,发挥专家的最大效能,助力而非代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保障制度与措施:1.与县政府总体预案与响应机制相衔接,各乡(镇)政府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以及相应响应级别的工作机制;各行业领域由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牵头,其他监管责任部门共同参与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的专项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相应响应级别的工作机制。2.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各负有监管职责行业领域的职责分工相对应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主动对接政府协同监管责任部门,上级部门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各自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实施细则相应修订调整。
附件: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1 | 农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2 | 林业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3 | 畜牧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4 | 渔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5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 县发改局 | 县应急局 |
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县发改局 | 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8 |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9 |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10 |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11 |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12 | 其他采矿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13 | 农副食品加 工业 |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食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监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酒、饮料和 精致茶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监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烟草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17 | 纺织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18 | 纺织服装、 服饰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1 | 家具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2 | 造纸和 纸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县发改局 | 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医药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 化学纤维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9 | 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0 |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3 | 金属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4 | 通用设备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5 | 专用设备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6 | 汽车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局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在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0 | 仪器仪表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1 | 其他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县工信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 修理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
46 | 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
47 | 房屋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8 | 土木工程 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9 | 建筑安装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0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 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1 | 批发业 | 县工信局 | 县卫体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2 | 零售业 | 县工信局 | 县卫体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3 | 铁路运输业 | 县交运局 | 县交运局 |
54 | 道路运输业 | 县交运局 | 县交运局 |
55 | 水上运输业 | 县交运局 | 县交运局 |
56 | 航空运输业 | 县交运局 | 县交运局 |
57 | 管道运输业 | 县发改局 | 县应急局 |
58 | 多式联运和 运输代理业 | 县交运局 | 县交运局 |
59 | 装卸搬运和 仓储业 | 县交运局、县工信局 | 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等按职分工负责 |
60 | 邮政业 | 县交运局、县邮管局 | 县交运局、县邮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1 | 住宿业 | 县工信局 | 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2 | 餐饮业 | 县工信局 |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 |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 |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 | 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66 | 货币金融服务 | 县金融办 | 县金融办 |
67 | 资本县场服务 | 县金融办 | 县金融办 |
68 | 保险业 | 县银保监局 | 县银保监局 |
69 | 其他金融业 | 县金融办 | 县金融办 |
70 | 房地产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71 | 租赁业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72 | 商务服务业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73 | 研究和试验 发展 | 县教科局 | 县教科局 |
74 | 专业技术 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75 | 科技推广和 应用服务业 | 县教科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6 | 水利管理业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77 | 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
78 | 公共设施管 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9 | 土地管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80 | 居民服务 | 县民政局、县工信局 | 县民政局、县工信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
81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县工信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82 | 其他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83 | 教育 | 县教科局 | 县教科局 |
84 | 卫生 | 县卫体局 | 县卫体局 |
85 | 社会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87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宣传部 |
88 | 文化艺术业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
89 | 体育 | 县卫体局 | 县卫体局 |
90 | 娱乐业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91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县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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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 县政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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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社会保障 |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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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团县委、县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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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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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负责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 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