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石楼县委办公室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石楼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楼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石楼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对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县武装部、民兵分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省级、市级划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省、市际救援工作和县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石楼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日常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等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驻县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一般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3)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档案、机关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要文稿起草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县武装部、民兵分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年度财政预、决算的编制上报。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做好“四险一金”的提取缴纳。依法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负责机关人事劳资的管理工作等账务工作。
(二)灾害应急综合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石楼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监督实施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核查和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指导煤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和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开展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落实石楼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通风、防火、防尘、顶板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采区内的爆破及矿用火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对全县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煤矿瓦斯源的勘测和监测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煤矿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县煤矿水文地质报告、类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各类煤矿企业勘探、采掘(剥)、防治水、排土场、古空区、边坡、运输、机电的防治工作;督促落实相关行业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演练、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培训等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指导煤矿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设。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和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炭产业政策;督促煤炭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炭经营行业标准;督促落实相关行业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演练、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培训等工作;负责对全县煤炭经营企业的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开展对全县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情况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县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及信息录入、统计各类报表的管理和上报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强化和落实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三同时”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编6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石楼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委员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
领导信息
宁文平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曹东云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贺兔平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单位基本信息
办公地点:石楼县月亮湾广场文化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春夏15:00—18:00 秋冬14:30—18:00 )
办公室电话:0358-572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