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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经办服务的通知 石医保发〔2023〕33号

来源:石楼县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3-12-19 11:48:43


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中的重要作用,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晋民规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县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统筹区域内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规定的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二、办理流程

(一)“一站式”办理流程

经乡村振兴、民政等各部门推送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就医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直接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费用减免,实行“一站式”结算,无需特殊申请。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手工零星报销办理流程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未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剩余费用可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受托人)携带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救助标准进行手工报销。经办机构要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依申请办理流程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对象依申请办理救助。

1.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认定地的乡镇(街道)包含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县级以下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县乡村医疗机构、村(居)委会或亲属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书,附件1),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2)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结算单;

3)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享受医疗救助的有效时间,以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所填报的申请时间为基准,向前追溯12个月。受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或向申请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附件2)。

2.审核

县(区、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本人反馈结果。患者入院或出院时间在享受医疗救助有效期内的,本次住院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3.公示

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报销、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结果(附件3)。审核结果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

4.拨付

公示结束后,县(区、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该次医疗救助进行结算、拨付,并录入系统。自受理之日起(含公示期)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三、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要增强服务能力,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办理申请。

各统筹区要积极做好依申请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确保依申请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石楼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代理委托书样表

2、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样表

3、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不予受理告知书样表

4、医保部门公示样表

附件1

代理委托书

(模板)

委托人:        被委托人:

身份证:          证:

委托原因及事项: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年   月   

附件2

依申请救助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模板)

根据规定,申请医疗救助手工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2)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结算单;

3)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上所有材料方可申请,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单位盖章)

      

附件3

依申请救助不予受理告知书

(模板)

申请人于年月日提交的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依申请救助条件,不予受理。

现予以通知。

(单位盖章)

      

附件4

(模板)

现将符合依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第()批予以公示(共   人,救助金额   元,具体名单见附表),公示期为   天(日至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反馈。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

投诉监督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附:***县(市、区)20**年符合依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名单(第  批)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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