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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楼县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代煎中药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5-03-15 09:37:20

县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为持续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推动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制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便群众安全用药,我局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了《石楼县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经营单位代煎中药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


石楼县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

代煎中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继承、创新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方便人民群众用药,根据《山西省中医药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及中药饮片营企业。

第三条 代煎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煎药区(室),煎药区应当干净整洁,远离各种污染源,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第四条 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区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第五条 煎药区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等。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第六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第七条 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食用级别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第八条 煎药机构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医)师或执业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工作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第十二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三条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第十四条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五条 中药饮片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六条 代煎中药应根据辩证处方煎制,严禁私自改变处方煎制;严禁根据固有处方煎制药液而配发使用。

第十七条 药液灌装后,应及时在包装袋上粘贴代煎中药标签,内容包括:用药者姓名、性别、年龄、开方医生、处方编号、服用方法、贮藏方式、代煎日期、煎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代煎中药标签(或处方)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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