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楼县委办公室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口小县(石楼县)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楼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石楼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人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实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落实企事业人员调配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八)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承担全县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不含外国专家),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六)承担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的相关工作。
(十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的监督落实,组织促进慈善事业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指导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分工
相关行政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提供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
2.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工作通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人社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指导实施民政人社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对中央及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人社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落实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制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县受县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性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教育和引导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指导县级直接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协调联系县直相关行业系统党组织做好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与管理工作;具体指导所辖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宣传、教育、组织、纪检、统战和群众工作;做好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审核村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县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二)人力资源股
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县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拟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承办县直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所属事业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承办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承办县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指导监督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备案事宜;建立和完善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局政务服务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对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三)劳动保障股
拟定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县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拟定全县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县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标准的落实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控诉举报;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落实城镇企事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负责全县城镇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城乡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城乡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负责拟定落实全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其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全县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县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股
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办法和救助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社会福利养老股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监督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法律法规;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精神卫生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儿童福利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保障相关儿童权益。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落实各类福利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由县领导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石楼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石楼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20〕9号)和《中共石楼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楼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领导信息
王喜平 县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四级调研员
孟玉明 县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单位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春夏15:00—18:00 秋冬14:30—18:00 )
联系电话:0358—5722201 0358—5725898
单位地址:石楼县连山坪 石楼县政府院内东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