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楼县2023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石楼县2023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实施方案
为便捷我县住房困难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我县2023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实施,根据上级住房保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保障范围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常住家庭;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3、新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
2.申请人在石楼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家庭享受县民政局低保救助或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为:低保家庭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022年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万元的80%,即1.54万元及以下;
4.父母、子女一方有房或三代同堂,合并计算已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合并计算不达标准的,可以分户申请,但家庭未婚子女不得单独立户申请。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仅限石楼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家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困难;
2.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单位工作3年以上;
(三)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不满五年)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在城区范围内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家庭原则上不能申请,但在回迁安置时不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具备分户生活条件的家庭可分户申请。
2.已享受移民房、棚改房、公租房的家庭。
3.户主及家庭成员有车辆(价值大于5万元)等大型消费性财产、营业性公司企业、财政全额工资的。
(五)复转退役军人同等条件可优先保障。
三、保障标准
1、住房租赁保障面积标准:12㎡/人;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月/人;
3、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得超过48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新申请人填写《石楼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备齐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的由单位出具工资流水,无稳定工作有劳动能力的(18-60周岁)按1200元/月计算收入,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6)其它证明材料;如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优抚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上年度享受住房补贴、公租房轮候及公租房拟分配未入住的家庭填写《石楼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审核表》,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另附相关资料资料。
(二)初审及公示。
初次申请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所在社区组织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初审。
由灵泉镇或单位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查验、核实并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同住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公示。公示完后,将初审资料及电子版等有关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
(三)复审及公示
住房保障办负责对拟保障对象的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比对复审,组织对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养老保险缴纳、财政供养等情况进行查询并抽核走访入户;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办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办申诉。
(四)终审
县住房保障办将复审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批后,尽可能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六、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1)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综合协调工作。
(2)所在单位和社区负责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
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已认定的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5)县交警队负责审核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
(6)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政工资发放情况。
(7)县人社局劳保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及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情况。
(8)县市场质量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9)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公积金贷款情况。
(10)县扶贫办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异地搬迁情况。
(1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公示、宣传相关信息。
(12)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申报、审核程序和办理情况,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按季度发放。
七、其他
1.申报人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编造;
2.受理部门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3.原则上以户主进行申请(离异、丧偶除外);
4.最终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监督电话:0358-5722291
石楼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