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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泉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5-09-18 19:49 来源: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镇农经中心,镇直各中心、各村委:

经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灵泉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灵泉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公开制度(试行

    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财务预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各类资源以及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专项公开:

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3.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5.临时用工工资及补助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二)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完成账务处理后的财务事项编制财务公开资料,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各村报账员负责对审核无误的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张榜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影像资料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备案。凡是公开的资料,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月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的村、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至少要保留7天以上具体公开时间为: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状况按照规定的内容全面进行公开;每季度第一个月(或每月)的10日前公布上季度(或上月)的收支情况。公开后对于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对近三年内的财务事项要求再公开的,应当按要求予以公开,对近三年以前的财务事项要求再公开的,一般不予再公开,但对村民反映的财务问题要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查清后,将结果向村民公开。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村民集中或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以张榜公开为主要形式进行公开,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在公开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给群众解答释疑、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村级党委(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治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

(五)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要组织好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工作,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经)要对集体“三资”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本乡镇各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工作情况报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制度由灵泉镇人民政府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楼县灵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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