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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局发布规范药品及疫情防控用品价格行为通告

来源:吕梁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3-01-04 10:29:55

随着我市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出台,抗病毒类、退热止痛类、止咳祛痰类、消炎类、感冒类等中西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纸、防护口罩、消杀物品等疫情防控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销商品,价格呈现一定程度的上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近日发布《规范药品及疫情防控用品价格行为的通告》,提出六条要求。

  1. 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

  2. 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 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度提高药品、防疫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4.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5.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及疫情防控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厉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6.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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