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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2-23 20:22:32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灵罚字2023 S005


当事人:石楼县军军二部水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B

住所(住址):石楼县城内四十米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3************9

联系电话:13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城内四十米街军军二部水产店

20221115日,按照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由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石楼县军军二部水产店所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样检验。12月14日,我所收到由县局转交的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韭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205815,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石楼县军军二部水产店所销售的韭菜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石楼县军军二部水产店送达了关于韭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205815,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对韭菜的复检要求。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领导批准后2023年16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军军二部水产店2022年11月15日从上门供货商处购进韭菜10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5元,购进的10公斤韭菜水产店负责人***的弟弟已经提前预定并提前付款,***也是按照每公斤5元的价格给自己的弟弟的,所以在11月16日韭菜抽样后,剩下的韭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未获得利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12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1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韭菜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县军军二部水产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32月17日,本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罚告字【2023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也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从轻处罚幅度。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二)项:“ 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石楼县一)。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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