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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2-23 20:09:39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灵罚字2023 S019

当事人: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

住所(住址):石楼县二郎坡村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1X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石楼县二郎坡开心便利九部                                             

202321日,我所接到由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县长信箱专报》,反映人***反映2023.1.19晚在开心超市9部(二郎坡开心便利店)买的糖果,外散装包装袋标明日期为1.19,结果里边的糖果都有一种油坏了的味道,看日期才知道里边的糖果都过期了,最近的也是2020.10月保质期18个月。2月2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开心超市9部(二郎坡开心便利店)进行进行监督检查,营业执照实际名称是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重点检查该门市部的食品销售货架是否销售有外散装包装标明日期为1.19糖果,经过检查未发现外散装包装标明日期为1.19糖果。通过购物小票等方式证明消费者靳改改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购买过期糖果,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经营者***承认把过期糖果销售给消费者靳改改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销售外散装包装袋标明日期为1.19,包装里面糖果过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报经领导审批同意,本2023213日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月19日将已经过期的糖果(最近的日期是2020.10月)包在一个外包装袋,共计1.3公斤,这袋糖果进价每公斤9元,每公斤售价10元进行销售,系便利店分装人员未认真查看糖果保质期限,在外包装袋上打上2023年1月19日日期,被消费者靳改改以13元的价格购买。在买回去进行品尝时,发现糖果有一种异味,认真查看发现糖果已经过期,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202321日,我所接到由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县长信箱专报》,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共获利1.3元,该部将过期糖果销售金额共计13元退给了消费者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县长信箱专报》一份,证明消费者投诉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销售过期糖果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未发现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销售2023.1.19过期糖果事实;

3.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门市部由***经营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糖果的品种、数量、进销货金额等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所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灵告字【2023】019号),告知当事人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主观无故意,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仍未收到其他消费者投诉或反馈购买石楼县开心便利九部糖果投诉举报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自己疏于管理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个体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糖果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楼开心便利九部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楼县延安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灵泉市场监督管理所

(印章)

20233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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