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 政协

关于政协委员会十届三次会议C类第77号提案的答复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4-01-10 09:59 来源:石楼县公安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政协及郑絮文 经企界委员:

贵单位于2023年5月17日在政协石楼县委员会十届三次会议提案:《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禁”与“放”的建议》,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下发《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明确规定。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除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二、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证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三、2020年10月1日前,原发证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处置,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2023年1月17日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强调扎实做好春节前后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过节,要严密危爆物品管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引导群众合规燃放,文明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会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声污染,具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形成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合力,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回复

石楼县公安局

2023年8月28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