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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楼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9-01-02 15:50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 放大 正常 缩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石楼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石楼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72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吕梁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18〕100号)文件精神,为了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极大危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环保督察、民生领域腐败与不正之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营造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毁地挖砂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进行严格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于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安监、市监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矿井、坑口和采掘现场进行关闭取缔并恢复原状;对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行为的,要按无证开采一并查处和取缔,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毁地挖砂行为,既要查处非法采矿的责任,又要追究非法占地、破坏农用地的责任;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要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和处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坚决取缔以各种名义变相盗采浅层煤、浅层矿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要求,对涉煤涉矿工程开展集中清理。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均属违法采矿行为,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遗留民爆物品。项目实施单位违法销售矿产品的,要严肃追究工程审批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恢复治理。 

  (三)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有证矿山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报国土部门立案查处。要责令违法矿山企业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露天越界开采的,要责令治理恢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国有矿山企业的监管,加快推进未批先建国有煤矿采矿权登记工作,消除违法状态,化解安全隐患;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要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直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历史关闭矿井和废弃矿井的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加强对废弃矿井的监管,全面清理历史关闭矿井,确保摸查底数清、关闭标准高、监管责任明。严防擅自打开废弃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全面清理无证储矿场、煤矸石堆放点、尾矿库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储煤储矿场、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关闭。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发现人、第一报告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措施。要动员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地巡查检查,按要求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接到报告、举报线索或排查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依职责制止、立案、查处、处罚、取缔、关闭、问责、整改、恢复。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本次专项行动。要加强对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对有关举报线索要立即核实,对经核实的线索和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政法部门。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和非法违法采矿涉嫌犯罪的刑事侦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非法采矿、妨碍公务、暴力执法等行为,要按照《全省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公通字〔2018〕77号)要求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对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和存在涉黑涉恶现象的要主动介入,加大刑事追究力度,做到快抓重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 

  (四)煤炭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并通报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管,严防非法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流入市场。煤炭部门负责对储煤厂和煤矸石堆放点的监管。 

  (五)安监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并报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管,严防非法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流入市场。安监部门负责对尾矿库的监管,对巡查检查中发现非法储煤厂、煤矸石堆放点、尾矿库非法占地的,要及时报国土部门。 

  (六)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的监管,对河道内的私挖滥采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环境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环境情况的巡查、检查,对因采矿造成环境破坏的要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打击,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林业部门负责对所辖林区的巡查,对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依法查处,要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破坏林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市监部门依职责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十)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非法采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一)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私采滥挖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19日—2018年12月20日) 

  各乡(镇)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实施方案,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彻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和违法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25日)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对各乡(镇)专项行动进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验收不通过的各乡(镇)要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全县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立即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精干人员,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要把此项工作同扫黑除恶有效结合起来,严肃查处黑恶势力参与开采矿产资源、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有效的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私挖滥采矿产资源和销售买卖矿产品行为,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安全隐患和生命财产损失的,财政部门要给予相应奖励。要进一步发动全社会广泛监督,凝聚全社会广泛共识,全面构建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三)提升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和解决矿山企业实际生产中的客观问题和诉求,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律,从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等环节理顺局部区域资源开发格局,不断完善管理政策,提高服务水平,有效解决矿山企业采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避免因越界开采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严格检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的通知》(晋发改能源发〔2018〕276号),加大教育引导力度,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不断提高相关企业依法用地用矿意识,规范用地用矿行为。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发现非法煤矿采矿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非法违法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也要依法严肃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监管职责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甚至充当非法违法采矿“保护伞”的党员干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打击、社会监督”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发现、制止、查处、移交、问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强化监管;以严格执法治标、以优化服务治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人财物的投入,探索提高人防、物防、技防的水平,探索科技执法途径,逐步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格局,全面构建我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石楼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 

        附件 

  石楼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领导组名单 

  组  长:解利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龙平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  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梁军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瑞平  县煤炭中心主任 

          任平儿  县安监局局长 

          刘林生  县水利局局长 

          张元永  县环保局局长 

          刘小龙  县林业局局长 

      马晋军  县市监局局长 

          高锐平  县地电公司经理 

          曹六则  县国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曹六则兼任。 

  联系人:张旭东,联系电话:13834360123。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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