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石楼县决算信息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要求,现将石楼县政法委2017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统一指导政法各部门和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工作。
2.围绕县委、县政府对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全面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参与依法治县方针的实施。
3.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4.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法工作改革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5.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督促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6.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查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非法干涉、干预和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全县政法部门信访工作。
7.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具体 措施。
8.研究制定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协助县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管理镇、街道综治副职,组织指导政法部门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9.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推广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石楼县政法委下设12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财务室、政工科、法制办、综治中心、矛排办、扫黑除恶办、护路办、石楼政法编辑部、综治督查指导科、综治综合协调科、国安办。
(2)人员情况
政法委属于行政单位,全年所有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现有人员:公务员10人,其中副处2人,正科3人,副科1人,科员4人;全额事业人员9人;退休人员8人,遗嘱1人。
二、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政法委2017年拨款资金收入3504025元,其他收入42000元,合计收入3546025元(较2016年全年收入增加19.01%,2016年决算收入2979506元);年初司法救助项目结转结余260000元,总计3806025元。
(二)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政法委2017年基本支出3356025元,司法救助项目支出264000元,合计3620025元(较上年增加20.26%,2016年全年支出3010260元);项目年末结转结余186000元,总计3806025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情况:
工资福利支出1651629元(较上年增加25.94%,情况说明:人员调资,增加综治专干工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48971元(较上年增加92.91%,情况说明:退休人员增加、在职抚恤金发放);商品和服务支出893585元(较上年增加51.31%):办公费420934元(较去年增加41.71%,新成立法学会、石楼政法编辑部增加了办公费),印刷费154985元(较去年增加322.13%,法学会、石楼政法资料印刷),水费2400元,电费74000元(较上年增加188.15%,综治中心设备更新增加了用电量),邮电费10720元,差旅费53317元,维修(护)费54158元(增加100%,南城警务室建设),其他交通费用123071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9840元(自行采购月亮湾视频监控设备)。
(三)政府采购安排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元,与上年一致,车改后,无车辆,无接待。
(五)国有资产情况
17年底本单位共有固定资产516864元。家具用具112932元,通用设备400732元,专用设备3200元。
(六)重点绩效评价
本单位无项目绩效资金。
(七)本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所以本级决算公开就是本级汇总。 “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三公”经费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三公”经费情况:因公出国(境)0人,费用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0批次,费用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量0辆,运行维护费0万元。
五、专业性较强名词解释
1、财政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中国共产党石楼县政法委员会
2018年9月11日